关于日本颜色商标注册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8-01-23 15:18:32来源: www.iechen.com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商标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传统商标一般只是由文字或图形组成, 而现在,不只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甚至位置、 声音等都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客体。商标的多样化为商标的确权和维权都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这些伴随新类型商标的产生而产生的问题,各国都在加快脚步完善各自的法律制度,以追赶时代的变迁。
当下,中国人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于是,人们开始提倡绿色出行,有了共享单车的概念。市面上相继出现了摩拜、ofo、blue gogo、 酷奇等各种品牌、各种颜色的单车。有些单车品牌,也许人们根本无法记得住,但却因为可以清晰地分辨它们的颜色,亲切地称呼它们为“小黄”、“小蓝”等。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共享单车,车身的颜色便赋予了该品牌区别于其他品牌的识别能力,逐渐有了第二含义。那么,是否可以将单车的颜色注册成商标呢?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我国是允许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显然,这里的颜色组合并不包括单一颜色。例如目前市场覆盖率极高的“小黄单车”由于车身颜色单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是不符合商标注册要求的。然而,是不是单一颜色的商标就无法申请商标注册了呢?为什么我国不允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呢?带着这两个问题来看看同是成文法的国家——日本,有关颜色商标的注册制度。
二、日本的颜色商标注册制度
日本现行商标法第2条规定,商标是由根据人的知觉能够认识的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及它们的组合,声音组成。可见,日本的商标既包括颜色组合商标又包括颜色商标。颜色商标是指单一颜色的商标,既不是几种颜色组合在一起的商标,也不是颜色与文字、图形等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在日本申请注册颜色或颜色组合商标(下称“颜色商标”)时,不仅要记载商标的颜色,还要对照RGB色谱写明颜色所对应的编号,如果是颜色组合商标的话,还要详细描述各种颜色所占比例、位置等。
今年3月1日,日本终于对两件颜色组合商标给予了注册。它们分别为711便利店招牌的颜色及日本蜻蜓铅笔公司“MONO”橡皮的颜色组合商标。日本于2015年4月1日开始接受颜色商标注册,首日注册量已达192件之多[1],经过了长达近两年的审查,才终于有两件颜色商标成功获得了注册。
日本已获注册的颜色商标
三、颜色商标与显著性的关系
从上述日本已经获得注册的颜色商标可以看出,颜色商标与传统商标相比较,要求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对于颜色商标来说,难以被归类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商标, 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叙述性意义上使用颜色[2]。 因此,颜色商标如果想要获得注册或者保护,需要通过长期的持续使用,产生第二含义以获得显著性。
理论上颜色商标与传统商标一样,作为注册条件也同样要求该颜色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近似。由于单一颜色的商标难以有识别性,所以,如果想要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则需要提交有关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且因持续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有别于其他商品服务的识别性,才有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但是,通过日本两年来在众多商标中只有两件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的结果来看,对于颜色商标的注册,日本采取的态度仍是极为谨慎的。因为,考虑到自古以来颜色就有可以自由使用的,而且并不是无穷尽的,单一颜色更是没有什么创造性,如果允许在商品或服务上占有某颜色, 总有一天能使用的颜色会耗 尽,可以使用的颜色越来越少, 甚至会没有,这种情形被称之为颜色耗尽或颜色匮乏。基于颜色耗尽理论对单一颜色的注册,态度上会有所保留。 所以,不难看出,日本正是出于这种颜色耗尽的 担心,审查颜色商标时是极为严格的。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与日本相比较,我国商标审查机关对颜色商标的注册就没有那么苛刻了。虽然我国商标法只规定了颜色组合商标为可注册商标的客体,而事实上,早在2003年7月,我国商标局就曾受理过英国吉百利公司提出的单一颜色商标申请,并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3]。理由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获得了显著性。
由此可见,我国的部分商标实务是走在法 律规定的前面的。对于采用成文法的我国,唯有司法走在实务之前,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性。然而,在这方面,日本的有些做法是值得我国去借鉴的。
综上,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可注册为商标的客体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将“颜色组合”修改为“颜色”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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