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
2016-12-02 10:57:32来源: www.iechen.com
加拿大注重商标“使用”原则,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即需说明是以“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为基础,若以“意图使用”为基础,自官方下发核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提交商标在加拿大使用的声明,否则商标将不予注册。加拿大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需要在加拿大使用其商标,如果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则有可能被官方依职权撤销或被任何第三方依申请撤销。现将加拿大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介绍如下:
(一)撤销申请主体
任何人均可以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撤销申请。此外,官方有权随时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
(二)撤销程序
1.撤销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
官方在收到撤销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撤销申请后,如未发现其它反对理由,则会向商标所有人下发通知,要求商标所有人提供商标在近三年内使用的证据。
2.商标所有人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所有人需自官方下发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商标在近三年内使用的证据,使用证据需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供,应为商标在所有注册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即针对每一个注册商品/服务均需提供使用证据。
如果注册商标在近3年内未使用,则需以宣誓书的形式说明在加拿大最后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及自上述日期起未使用商标的原因,审查员会酌情考虑是否接受。
如果商标所有人确有正当理由在3个月的期限内无法提交使用证据,则可以向官方申请延期,但审查员通常仅会同意一次延期申请,且最长不超过4个月。
如果商标所有人未向官方提交任何答复,则官方会直接下发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3.撤销申请人提交答辩
撤销申请人需自官方通知日起4个月内提交书面答辩,或通知官方不提交书面答辩。
此期限为行政截止期限,不允许延期。
4.商标所有人提交答辩
无论申请人是否提交书面答辩,官方均会再给商标所有人一次书面答辩的机会,商标所有人需自官方通知日起4个月内提交书面答辩,或通知官方不提交书面答辩。
此期限为行政截止期限,不允许延期。
5.听证(非必经)
听证在撤销程序中为非必经程序,撤销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需自上述最后答辩期满起1个月内向官方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听证可以亲自出席或通过电话会议,语言可以选择英语或法语。
此期限为行政截止期限,不允许延期。
6.停止撤销程序(非必经)
在官方下发撤销裁定前,双方可申请停止撤销程序。
如果撤销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或未申请听证,官方可能会下发通知,要求双方确认是否同意停止撤销程序。
7.官方裁定
官方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裁定维持、部分撤销或撤销注册商标。
如果对此裁定不服,可以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法院。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加拿大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为相对高效和简易的程序,如果客户商标申请被在先注册商标驳回,且在先商标注册已满3年,建议客户可以考虑针对在先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如果对方不提交使用证据或合理理由,则在先商标会很快会官方撤销掉,不会再对客户的商标申请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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