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需提供《先期开发说明》
2016-12-26 10:34:38来源: www.iechen.com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的计算机软件指的是计算机程序及相关的文档,并且需要具备原创性,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一种软件版权的保护,现在是非常有必要的。
易辰国际的专家说到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时如果申请者没有提供《先期开发说明》而可能会被审查员驳回软件版权的申请。那么什么是《先期开发说明》呢?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先期开发说明》呢?
首先是否提供《先期开发说明》是根据公司成立日期、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和软件的程序量来决定的。公司成立日期与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如果非常接近那么就需要提供《先期开发说明》了。例如:公司是2013年06月25日成立的,而软件是2013年07月06日完成的,源程序量是5万行;很显然,在短短的十来天里是不可能开发完成一个5万行的软件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提供《先期开发说明》来说明在公司成立的先期这个软件已经着手开发了,直到公司成立之后才开发完成。如果程序量很小,在这十来天内开发完成是符合实际的,那么就不需要提供《先期开发说明》了。
另外,如果软件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开发完成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不是光提供《先期开发说明》就能够解决问题的了。这种情况需要做的是“转让”登记,由开发软件的成员转让给这个公司就可以了。
申请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原创性是首位的,并且早日进行相关的软件版权登记也会对自身的权益有着很好的保护作用。更多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的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易辰国际知识产权,咨询热线:400-053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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