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商标的使用及管理
2017-06-13 14:47:56来源: www.iechen.com
为便于监督新商标的合法性,德国规定注册后的三个月为异议期。这一段时间内,商标具有临时性特点,可随时由于下述原因被注销:1、为描述性名词,代表商品服务的形式、特点、数量、价值、地理来源等,如将“面包”注册为焙制产品的商标;2、为达到垄断市场目的而故意进行的恶意注册;3、危害已有的商标专有权。
德专利商标局在听取异议申请人和商标所有者意见后,由一名中级官员(或同级技术人员)作出裁定。和申请注册商标审查程序相似,异议双方可就裁定结果申请复审和专利法院裁定。
(二)规定强制使用义务及保护期,保持适度竞争。
为保持合理适度的竞争,防止危害其他企业发展,德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应适合自身需要,不能将注册类别扩大到不使用的商品服务,也不能因为三类以内注册费用相同,而将注册类别盲目扩大到三个。同时,为鼓励企业注册新商标,积极开拓新业务领域,注册后的前5年为使用保护期,可筹备、规划如何使用该商标,而不发生实际使用行为。第三方(竞争对手)可在使用保护期结束前,向德专利商标局提出5年未使用该商标的“未使用撤销申请”。如商标所有者接到德专利商标局通知2月内不作答辩,该商标被撤销,如商标所有者按期答辩,争议双方须到专利法院进行诉讼。
(三)有效期10年,可无限期续展。
自申请之日起,商标有效期至满10年后当月结束失效。可在10年保护期的最后1年递交续展申请,每次续展10年,次数不限。申请续展费用应在保护期结束后2个月内缴清。注册用户可从德专利商标局网站上免费跟踪商标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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