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2017-11-14 16:48:56来源: www.iechen.com
美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即使没有注册,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专利局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使用者。除使用在先原则外,下列条件也可成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
(1)意向使用,即申请人有打算在美国使用的真实意图。
(2)原属国申请。虽然申请人在本国已申请注册,而尚未获准注册,但必须已取得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3)原属国注册,即已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证。
所以以上我们可以区分出四种美国商标申请的基础。前段时间有位客户找到我们说他的商标是以意向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在注册过程中商标局要求补充使用证明后也按要求委托代理补充资料,但是商标缺迟迟未注册成功,拖了一年之久,最终再联系到我们的时候才弄清楚原因:
美国商标意向使用为基础,需要在商标注册成功下发注册证书之前补充使用证明,上文案例中的客户虽然补充了使用证明,但是鹰飞通过官网查到申请步骤并没有看到代理提交使用证明的记录,商标局也是因此才最终拒绝了客户的美国商标申请。可以判断出此客户完全由于代理公司不专业导致即将到手的商标落得失败告终的下场。
鉴于近期美国商标申请日趋严格,很多客户对于使用证明的提供无从下手,再次易辰国际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请基础,并参考以下几点准备使用证据:
所谓在美国之使用证明,通常是指商标在实际商品贸易中使用的实例或实样(英文名称是Specimen),它可以是该商标“附”在商品或商品包装箱上一起拍摄的照片,其中商标的字样和图案应能清晰地辨认。 所谓“附”一字系指:
(1)印刷
(2)蚀刻
(3)将商标的标签粘贴或系在商品或其包装盒上。
若有小型的商品包装袋或包装盒其上有商标字样和图案,也可作为Specimen向美国商标局提交,但商品型号目录不能代替上述的Speci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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