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标与美国、欧盟商标的比较
2017-09-26 18:15:57来源: www.iechen.com
印度商标法,如美国商标法,但与大多数欧洲商标法(和共同体商标法)不同,是基于“首次使用”制度。尽管1999年的“商标法”第一次将这一原则编纂了,但是以前的一些司法裁决给出了“首先使用”一词的广泛解释。与美国不同的是,首先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印度的跨境声誉,这是印度商标权所有权的决定因素。
这种跨境声誉可以通过印度的文献或广告材料的可用性来建立,这些材料具有相关标记,甚至不需要针对印度客户。因此,您的印度商标在印度公共场合、地铁、杂志上的广告中出现,被认为是证明“声誉”的充分证据。即使在印度存在专门针对禁止的产品或材料,因此显然不是针对印度公众已被认为足以满足这些目的。例如,印度禁止“花花公子”依靠自己的杂志进行全球广告宣称,“印度”标志在印度有良好的声誉。这与欧盟的立场形成鲜明的对比,欧盟的行为通常要求在不同国家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实际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而在美国的一般情况下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商标或在外国与美国之间商业使用商标是必要的。
印度的商标权也可以通过注册获得。即使使用该商标尚未开始,也可以在“建议使用”的基础上注册商标。该商标可能保留未使用,但仍然受到保护,最多可以在输入登记册后五年。在五年期末,将对整改(取消)负责。但是,纠正只能在第三方的唆使下进行;注册印度商标所有者不需要定期证明他们的商标正在使用中,以保持其注册。这与欧盟相同,但与美国的立场不同,除下文所述外,只有在美国州际商业或商业中使用商标之后,才能在美国获得使用注册权。外国条约申请人可以在美国登记外国人登记,而不在美国使用,如果没有显示使用,五年后注册将被自动取消。
但欧盟和印度的立场在一个重要方面也有所不同。在印度,由于缺乏第三方提出诉讼的真正意图,取消行动往往会失败,即使是对实际使用受到挑战的商标进行任何评估之前也是如此。
随着世界的发展,印度正在迎接挑战,并在其商标法和实践发展中迅速赶上世界其他地区。然而,不同的是,进入市场的品牌所有者应该知道,他们有时会出现不熟悉的障碍,但也承认他们可以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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