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确立的一般原则
2017-11-23 15:52:07来源: www.iechen.com
一、注册在先原则
即商标所有权属于首先注册人,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必要法律程序。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意大利、日本、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泊尔、芬兰、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瑞典、叙利亚,多哥、土耳其、俄罗斯、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西班牙、苏丹等。采用以上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大部分国家)商标首先注册人获得该商标专用权,而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如果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而被别人将其商标抢先注册,则无法再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少数国家)商标首先注册人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有的国家规定二年或三年,有的国家规定五年或七年),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指控或指控不能成立,商标首先注册人即可取得绝对有效的所有权。
二、使用在先原则
即只有商标首先使用人才有权注册该商标而取得专用权。在这种原则下,商标注册在法律上只起到声明或宣示的作用,而不能起到确定商标所有权的作用。商标首先使用人随时可以对别人注册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销。这样,商标首先注册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注册商标随时有遇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组织、有:非洲知识产权联盟①、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土登,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加纳,英国、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里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多巴哥、突尼斯、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乌干达、美国、扎伊尔,赞比亚等国。
另外,还有极少数国。家规定,商标所有权属于商标首先注册人,但同时保护商标首先使用人的利益。这就是说,在确立商标首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同时,也允许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继续使用这个商标。商标的首先注册人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却不能去限制和干涉商标首先使用人继续使用这个商标。如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冰岛等国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商标首先使用人的权利仅限于自己使用,或者只能将商标连同企业一并转让,而不能象商标注册人那样,可以任意把商标许可绐别人使用或把所有权转让给别人。
① 上述非洲知识产权联盟有13个国家: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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