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商标注册如何保护
2017-09-05 16:08:52来源: www.iechen.com
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问题
什么样的商标才有可能获准注册?在商标注册方面,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问题是互联网企业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所谓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传达给消费者的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区分”功能得以彰显的灵魂,也是整个商标法的核心枢纽。在新旧商标法中,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均作了明确要求。虽然如此,在实践当中,互联网企业却在“商标显著性”这一问题上屡屡碰壁。很多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者是对产品功能或服务品质的直接描述,或者包含计算机网络技术术语或通用名词,很难通过审查进而获得专用权。从注册策略的角度,笔者建议一方面可以采取将此类商标与企业主标识组合注册、增加其他可区分性要素等方式,增加授权几率;另一方面,对此类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后进行大范围、长时间的持续使用,使之与企业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这样即使商标被驳回,在复审阶段仍有授权的机会。
商标注册时的选择问题
互联网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选择哪些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如何在注册成本支出与保护范围最大化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这是互联网企业在商标注册方面所面临的第二个问题。
解决前述问题,首先要明确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模式。一般而言,与传统的实体企业一样,互联网企业也广泛采取“主商标+子商标”的模式。“主商标”是企业的“根”,是企业让相关公众识别和记忆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标识,使用范围涵盖了企业的所有产品/服务;“子商标”则是“枝叶”,仅在企业的某些产品或服务上有所使用。这种区别决定了二者在商标保护战略上亦有所区别。
对于主商标,鉴于其为企业的形象标识,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申请全类注册,尤其对独创性较强的主商标而言更应该如此。这是基于如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虽然新商标法中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设置了第13条、15条和第32条等予以规制,但在审查实践中,认定抢注的一个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而在“混淆误认”的判定上,“商品/服务项目的关联性”又是决定要素之一。所以,对于主商标,与其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一开始就全类申请注册,充分做好保护。第二,主商标申请全类注册并获得授权,也为企业将来可能进行的跨行业品牌拓展和延伸夯实基础。
在商品/服务项目的选择上,鉴于主商标是以“防御”为注册目的,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做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从每个类别下的类似群组中选择一个商品/服务项目即可,以尽量节约注册成本。
对于子商标,则应当充分涵盖企业现有及未来可能拓展的商品/服务项目。对互联网企业而言,所涉及的服务包括“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社交”“网上贸易”“云端化服务”“资源(门户、论坛、媒体、游戏、信息等)共享服务”等,以及基于此衍生出的相关软硬件产品,因此子商标应当根据企业实践有选择的在这些重点类别上申请注册,并尽量涵盖类别下的重点群组(如第9类的0901、0907、0908、 0910、0922群组)中的相关商品,避免日后被他人恶意抢注。
在注册申请手续上,新商标法首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时,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申请。相信这些举措会为互联网企业加强主商标和子商标的注册保护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商标注册后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企业的商标获准注册后,不能高枕无忧,而是应当自行或者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密切关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商品/服务项目的变动情况以及自身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好相关商标,尤其是主商标和重点子商标的后续补充注册保护工作,这样才能为正当使用及后续商标维权打好坚实的基础。
2013年和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两次对第十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了修订,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大大加强了对互联网相关产品及服务的保护力度,内容涵盖云计算、网上银行、网络金融、社交网络等服务以及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等软硬件产品,涉及第9类、35类等多个类别,尤其是明确了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在线社交网络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项目应当归属的类别,与互联网企业息息相关。互联网企业对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补充注册工作。
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势必会带来商标注册及保护方面的诸多新问题,所有互联网企业法务同仁应当加强沟通交流、不断学习互联网相关知识,为企业的腾飞插上知识产权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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