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第九类商标,互联网企业能否上市?
2017-12-14 14:23:52来源: www.iechen.com
这些转载文章中都引用了这段话“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对于高新科技与消费类企业,监管层会更加关注与企业业务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和商标问题,若有严重问题,将有可能直接否决。”
然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的最新“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发现上面所述的明文规定原文。 但是,却有一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原来,此次事件是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影响企业上市的规定原文“被解释了”。
那么,为什么会“被解释“了呢?从客观原因上讲:商标45大类商品项目中,第9类0901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以及计算机硬件”等具体商品项目对于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型企业非常重要。第9类是互联网技术型企业的核心商标。如果这样“被解释”的话,没有第9类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似乎有一些道理。
从主观原因上讲, 知识产权越来越影响到企业IPO上市。如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因被诉专利侵权而延迟上市;乔丹体育因商标涉嫌侵犯姓名权,直接导致其IPO搁浅;北京聚利科技在筹划A股上市市审核过程的最后时刻被索赔1亿元等,还有文中提到多家知名互联网产品的第9类注册商标在其他人手里。
此外,知识产权人对于业内政策和法规更新“特别”关注,并极力传播及自媒体的内容传播规范性还不是很完善,导致出现这种“被解释”。
易辰国际相信每一个知识产权人都希望知识产权的价值被更多人认可和重视,但是,在传播权威性、严肃性的政策和法规时,还是要追本溯源,扎扎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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