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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转让和撤销

2018-05-25 16:02:23来源: http://www.iechen.com/

越南商标转让和撤销
越南商标概要
前越南共和国(南越)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于1976年7月2日正式统一,组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实施的法律为1982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标法,1989年2月11日颁布的保护知识权法令;及1996年10月24日颁布的政府法令。越南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越南已分别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许可、转让和撤销
商标可以整体或部分转让。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转让商标商品的质量。转让必须向国家发明局登记,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商标在申请阶段可以转让。
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必须在主管机关登记,登记后才有权对抗第三者。被许可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特征。许可人必须保留检验商品质量的权利。
任何人对违反法律注册的商标,在有效期内可以向国家发请撤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官方有权停止注册。在商标所有人主动放弃他的保护权利时;所有人已经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在商标被撤销之前的5年内所有人未使用该商标或未通过转让使用该商标;当标明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形成其质量和特征的因素已不存在时,或原产地名称注册所有人的产品不再由所称的质量或特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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