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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商标需要事先了解哪些基础知识

2019-02-28 16:11:52来源: http://www.iech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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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主义。即商标权的获得以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证明的一种初步证据。因此申请人应既保证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以取得商标权,又应及时注册以巩固权利。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实际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使用证明。为节省手续和成本,目前较多国内申请人采用此方式,但对实际并未使用的申请人来说,需要承担诚信风险。
  2、“意向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年,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3、“国内基础”: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或已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就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向美国递交一份商标申请,但该申请须与国内基础相一致。
  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一些缺乏显著性且缺乏第二含义,但尚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可被注册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标通过连续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虑该期限)的使用证明其具有显著性的,有可能可从“副簿”升到“主簿”中去。
  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不必因缺乏显著性而放弃商标注册,损失积累已久的商誉,对申请人来说,也算是一种救济。此外,对于一些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也可以通过申请转化为“副簿”注册而维持其注册性,待其通过连续五年以上的使用获取显著性后再申请转为“主簿”注册。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应自注册日起第5-6年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因特别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说明理由并表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致该商标被撤销。与此同时,如果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可通过申请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旦获得“无可争辩性”权利,注册人则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并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
  此外,美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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