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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美国商标申请需提交使用证据

2019-03-18 15:20:42来源: http://www.iech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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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在”和“意图在”美国使用,在美国商标申请中提交使用证据的区别
  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通常可基于已在美国使用,即Actual Use,亦可基于意图在美国使用,即Intend to use。基于已在美国使用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要求提交申请的同时附商标在美国的使用证据,若官方认为证据不合格,将会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或者将使用基础修改为意图使用;基于意图使用的,需自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NOA))发文日起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若申请人在该阶段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可在期限前办理延期,可延期5次,每次6个月,若期满仍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则商标将被视为放弃。
  关于使用证据的提交,商标若在美国已实际使用,则是易事;若商标暂未在美国实际使用,或实际使用商标与申请商标有偏差等原因,均可能会导致该商标在美国注册申请失败。
  二、产品类别与服务类别在美国商标申请中提交使用证据的区别
  产品类别的商标使用证据,相对于服务类别较容易提供。如大米,衣服,汽车,手机等,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只须清晰地展示商标样稿且能清楚的表达产品;而对于服务类别而言,很多申请人的使用证据很难真实地反映出自己的商标在美国实际使用状况,例如快递服务,法律服务,安保服务......,如果申请人的服务商标已在美国真诚地使用,较为简易的解决方法是,可在申请人的网址上截取一张能显示申请人商标及指定服务的描述性用语的图片。
  三、“防御类保护商标”在美国申请中提交使用证据的说明
  在实践中,对于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还没那么快进入美国市场,或以防御性保护为目的申请美国注册保护的商标申请人,又如何能做到合法安全地获得美国核准注册?在此,申请人可以考虑基于本国注册基础,即如申请人拟申请的商标在本国已获得注册,申请人基于国内的基础申请美国注册,即Foreign Registration,及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美国的延伸保护,可有效地避开在申请阶段提交使用证据的问题。
  虽然基于他国的注册基础或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美国延伸保护解决了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提交使用证据的难题,根据美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注册后第 5 -6 年间及第 9 -10 年间,商标注册人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经其签署的第八款宣誓书,宣誓其已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注册所核定的所有或部分商标和/或服务上,或表明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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