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曼有限合伙,我们应该了解哪些内容
2020-01-09 15:07:13来源: www.iechen.com
关于开曼群岛成立和经营有限合伙基金,在“合伙法”定义有限合伙中表示为“人们以牟利为目的共同经营一个生意而形成的关系”。其中允许豁免有限合伙在遵守合伙法的前提下以任何合法目的成立,并在开曼以及其他地区经营。
或许很多并不了解豁免有限合伙是什么。其实它指代的是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当资产不足偿还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的债务和义务负责任。它有着两大限制条件。
1、豁免有限合伙必须满足合伙法规定的注册要求并进行注册(详情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要求)。
2、豁免有限合伙不得与开曼群岛居民有生意往来(必要需求除外)。
一般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可以由非自然人担任。因此也就有了自然人、公司、以及合伙担任的三种情况。
自然人:根据“合伙法”的要求,自然人至少得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与开曼有着联系(本地居民)。
公司:需要是按照开曼公司法注册的正规公司(包含海外)。
合伙:必须是依据合伙法注册的合伙。
在任何时候,合伙人都需要考虑豁免有限合伙的利益时以及责任的分配。如果出现豁免有限合伙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的情况。在没有合伙协议的规定下,有限合伙人并没有义务承担有限合伙的债务。而普通合伙人则需要义务承担债务。
关于责任的承担,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豁免有限合伙签署所有的合同,契约和文件。但是有限合伙人并不能参与。如果参与其中则需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这部分较为细节,因此在“合伙法”中有着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不属于合伙法规定的经营合伙的行为(以下简单概括):
1、在普通合伙人处任职,有合同或利益关系。或者是作为豁免有限合伙提供服务中间人提出提案要求。
2、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董事、股东或管理人员对豁免有限合伙提出提案要求;
3、召集、要求召集、参加或参与合伙人会议;
4、提出终止合同、任命人员、和解、担保、开启投票、修改合同等要求;
由于豁免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于是否介入合伙经营有着很多的特定情况,因此,具体的责任承担可以参考“合伙法”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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