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公司类型,你了解吗?
2023-11-15 15:10:31来源: http://www.iechen.com/
荷兰是一个发达的西欧国家,交通方便,国际化程度很高,使得本地区成为外国公司进入欧洲走向世界的窗口。荷兰作为欧洲最早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之一,荷兰政府鼓励外商投资,同时荷兰在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案上都十分完善。荷兰国内市场吸引力不断上升,增强了许多海外投资者对注册荷兰公司的兴趣,荷兰公司有多种类型。
依照荷兰商业法律的规定,企业形式可分为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分公司(代表处)三大主要类型。
一、法人实体
与世界其他国家规定类似,荷兰的商业实体包括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及“合作社(Co-op或UA)”几种形式。
1、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说是荷兰应用最多的组织形式,也是境外客商选择最多的公司形式。
荷兰私营有限公司注册门槛低(如个人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股份转让也没有限制,同时可以发行特殊形式股票,但是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不能上市。因此成为了开拓市场和控股公司的最好选择。如果个人或少数人希望成立责任有限的实体经营业务,或者外国公司希望在荷兰建立用于避税的控股公司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较好的选择,也能成为合理避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共有限责任公司。荷兰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升级版,通常应用于有上市计划、涉及金融行业(银行及保险等)等要求较高的行业,并且有最低4.5万欧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除发行记名股票外,还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中无记名股可在证券市场交易。
3、合作社。荷兰的合作社与其他国家的协会十分类似,最初应用于小规模的生产活动中(如农业)为共同开展业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荷兰合作社也逐渐向金融方向延伸。现在很多投资人也选择用合作社方式建立商业架构。荷兰第二大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以及荷兰乳业巨头FrieslandCampina都属于合作社。
荷兰合作社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章程设置灵活,并且受到监管结构较少约束。分红也不必缴纳预提税。但如果荷兰商业管理部门认为某合作社存在“滥用合作社架构”(常见于金融避税)的嫌疑,则仍会对其征缴分红预提税。
二、非法人实体
荷兰公司组织形式中的非法人实体主要指“个体经营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几种类型。
这些组织类型的最终责任认定和税务身份认定,都以申请成立的自然人为最终责任人,因此极少被境外客商所采用。
三、分公司(代表处)
荷兰分公司(代表处)的界定与其他国家相似,即为境外公司在荷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其财产通常被视为外国公司财产。而这些分支机构的财产、税务责任等,均以境外公司为最终责任人。荷兰分公司适用于该外国法人实体的规则和法律的管辖,其交易和/或财务业绩可能需要在荷兰被征税。
依照荷兰商业法律的规定,企业形式可分为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分公司(代表处)三大主要类型。
一、法人实体
与世界其他国家规定类似,荷兰的商业实体包括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及“合作社(Co-op或UA)”几种形式。
1、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说是荷兰应用最多的组织形式,也是境外客商选择最多的公司形式。
荷兰私营有限公司注册门槛低(如个人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股份转让也没有限制,同时可以发行特殊形式股票,但是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不能上市。因此成为了开拓市场和控股公司的最好选择。如果个人或少数人希望成立责任有限的实体经营业务,或者外国公司希望在荷兰建立用于避税的控股公司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较好的选择,也能成为合理避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共有限责任公司。荷兰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升级版,通常应用于有上市计划、涉及金融行业(银行及保险等)等要求较高的行业,并且有最低4.5万欧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除发行记名股票外,还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中无记名股可在证券市场交易。
3、合作社。荷兰的合作社与其他国家的协会十分类似,最初应用于小规模的生产活动中(如农业)为共同开展业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荷兰合作社也逐渐向金融方向延伸。现在很多投资人也选择用合作社方式建立商业架构。荷兰第二大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以及荷兰乳业巨头FrieslandCampina都属于合作社。
荷兰合作社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章程设置灵活,并且受到监管结构较少约束。分红也不必缴纳预提税。但如果荷兰商业管理部门认为某合作社存在“滥用合作社架构”(常见于金融避税)的嫌疑,则仍会对其征缴分红预提税。
二、非法人实体
荷兰公司组织形式中的非法人实体主要指“个体经营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几种类型。
这些组织类型的最终责任认定和税务身份认定,都以申请成立的自然人为最终责任人,因此极少被境外客商所采用。
三、分公司(代表处)
荷兰分公司(代表处)的界定与其他国家相似,即为境外公司在荷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其财产通常被视为外国公司财产。而这些分支机构的财产、税务责任等,均以境外公司为最终责任人。荷兰分公司适用于该外国法人实体的规则和法律的管辖,其交易和/或财务业绩可能需要在荷兰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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