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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带你了解37号文

2024-09-19 15:59:50来源: http://www.iechen.com/

  “37号文”是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简单来讲,目前在国家个人资本外汇限制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37号文从以下两个层面实现了境内居民的跨境资金流动,一是境内居民通过境外持股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即“走出去”;二是将境外融资资金通过返程投资回流至境内,即“返回来”。
  37号文”登记对象:境内居民个人
  根据37号文规定,具体包括:
  1、“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37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1、登记要求: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需在设立或控制SPV后30天内,向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登记。
  2、资金汇出入管理:规定了境内居民个人通过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资金汇出、汇入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
  3、信息报告义务:要求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向外汇局报告SPV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SPV的设立、变更、清算等情况。
  办理37号文登记所需的资料
  1、合法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资产的证明文件;
  2、创始人股东在特殊目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文件(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3、境内权益公司的调档章程;
  4、境内权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与境外投资方签署的投融资协议;
  6、创始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7、外汇登记表;
  8、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
  9、承诺函;
  10、股东会决议;
  11、委托书;
  12、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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